| 柳南区贸易发展局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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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5-06 11:18 文章来源:柳南区贸发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柳南区贸易发展局工作人员责任意识,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本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 实行本局首长问责制。本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本局及其本局首长、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有损行政效能的行政行为进行投诉,可以采用来访、来信、电话、网络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六条 本局机关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当对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对被投诉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损行政效能的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要求办理事项申请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三)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
(五)应当请求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六)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八条 本局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服务,方便群众办事。对不挂牌上岗的人员,按柳南区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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